|
服务项目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 业务类型 设立 服务对象 内资企业 服务流程 受理——审查——核准——发照 应提交的基本资料 (1)组建负责人签署的《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); 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 (3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 (4)企业法人组织章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); (5)主管部门(出资人)的法人资格证明; 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 (6)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,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《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》;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工会的,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; (7)主管部门(出资人)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 (8)住所使用证明: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;未取得房产证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;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 (9)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。 (10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); (11)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,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。 注: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。 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中国企业登记网》(http://qyj.saic.gov.cn)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。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主管部门(出资人)加盖公章。 特殊资料 [点击查看](对照经营范围查看相关项目) 办理时间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市局企业注册分局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 --- 联系人 --- 联系电话 --- 收费标准及依据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依据 办理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 表格下载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.doc
|